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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注冊優(yōu)勢

在進行歐盟商標注冊之前,建議充分了解相關規(guī)定和流程,并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1.費用低:只需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范圍廣:商標注冊成功后可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受到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得到執(zhí)行。

3.使用靈活性高:已注冊的商標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優(yōu)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4.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yōu)先權;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也可請求優(yōu)先權。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

5.申請語言無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體成員國的語言進行申請,同時還可以選擇英語、法語、德語、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的任意一種語言,作為他人異議、撤銷或無效的語言。

6.注冊程序相對集中: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多個成員國的保護,節(jié)省了申請人在不同國家分別申請的時間和精力。

7.雙重保護原則:歐盟注冊商標不取代國家注冊商標,國家注冊商標與國際注冊商標一樣繼續(xù)存在。如果申請人向歐盟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共同體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yōu)先日同樣享受。并且,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在共同體內部公告期間,歐盟國家的在先權利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國家在先的權利人在知道的情況下容忍在后的共同體注冊商標連續(xù)使用五年,則就喪失了提出無效或反對使用的權利,兩個商標可以共存。

8.申請人資格廣泛: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在歐盟成員國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實營業(yè)場所的法人,以及所屬國與歐盟有互惠協(xié)定的該國國民也有資格申請。

不過,歐盟商標注冊也存在一些缺點,例如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較高,只要共同體27個成員國中有一個成員國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申請時間較難確定,順利情況下可能在一年內獲得注冊,但只要有一個國家提出異議,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時間,通常需2年左右等。

在進行歐盟商標注冊之前,建議充分了解相關規(guī)定和流程,并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如有需要,還可以咨詢專業(yè)的知識產權律師或代理機構,以獲取更詳細和準確的信息。

(來源:Vendy聊全球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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