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知產保護在我國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保護,其中對奧運標識的定義、使用場景等內容進行規(guī)定。平臺應依據(jù)此《條例》對侵權產品進行管控。平臺上商品只要生產或銷售地位于中國,則應受到《條例》約束。
主要內容:
1、法律依據(jù):《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3、全球奧運線上唯一特許商店: 天貓奧林匹克官方旗艦店
管控細則:
1、使用奧林匹克元素宣傳管控規(guī)則
1)贊助商公司下屬子品牌,不在北京冬奧官網(wǎng)公示的品牌不可以使用奧運宣傳(如:安踏旗下的FILA不可使用奧運宣傳)
2)往屆贊助商不可使用奧運宣傳。有效贊助商以北京冬奧官網(wǎng)公示為準(如:往屆贊助商Nike不可再以奧運宣傳)
3)過往奧運冠軍代言非贊助企業(yè),在宣傳時不可使用奧運宣傳(如:李寧不可以“奧運冠軍同款”宣傳,只能以“冠軍同款”宣傳)
2、禁止非特許渠道銷售北京冬奧和東京奧運吉祥物,紀念品等周邊商品
違規(guī)管控:
對侵權商品,平臺將參照“禁限售違規(guī)和知識產權”條款,視嚴重程度,處以店鋪警告、商品下架、店鋪扣分。
附件:
贊助商名單,由于名單持續(xù)更新,請登錄官網(wǎng)獲取最新名單:https://www.beijing2022.cn/
案例: 非特許渠道不可銷售北京冬奧和東京奧運吉祥物,紀念品等周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