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提單與電放提單的區(qū)別

正本提單與電放提單的區(qū)別
1)正本提單(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經(jīng)過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并注明簽發(fā)日期的提單。一套提單通常是“三正三副”,任何一個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單一起流轉。發(fā)貨人shipper發(fā)運后,一般是通過銀行(跟單信用證或托收收匯)將全套正本提單轉交收貨人consignee(發(fā)貨人只要把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jù)交給銀行,銀行就給發(fā)貨人支付貨款;收貨人只要向銀行支付貨款,銀行就把從發(fā)貨人那里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單交給收貨人,收貨人就可以提取貨物),或通過國際快遞(非跟單信用證或托收時)轉交收貨人。
2)電放提單(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由托運人向承運人(船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電放保函》后,由起運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通過電郵或其他方式電傳通知其目的港代理-某提單項下貨物不需要憑正本提單放貨,收貨人可憑電放提單掃描件/傳真件(要由收貨人公司蓋章)或憑身份證明提取貨物。
3)電放提單省去了正本提單需要把單據(jù)通過銀行或快遞轉交收貨人的環(huán)節(jié),因此可以解決“貨等單”的問題,尤其是近洋運輸。因為近洋運輸航期短,易出現(xiàn)貨物已到目的港,但正本提單還沒到的問題,導致收貨人提不了貨一一耽誤時間,還可能產(chǎn)生額外費用如壓港費、倉儲費等。
4)正本提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流通和轉讓,電放提單不能流通和轉讓。正本提單做電放之后,就喪失了物權憑證的功能和可流通性和可轉讓性,因此電放提單和正本提單差別很大,但是電放提單的功能和使用與海運單卻十分相似。
正本提單與電放提單、Sea Waybill風險系數(shù)
正本提單,即Original B/L或ill of Lading Original,是指承運人出具的提單文件,提單上有“Original”字樣,并有承運人簽字蓋章和注明的簽發(fā)日期,正本提單一般一式三份,可以通過背書進行轉讓;
電放提單,即電報放貨,提單上會有Surrendered,Telex Release的字樣,在Shipper向船公司提出電放申請并提供保函后,船公司會向Shipper簽發(fā)電放提單,若船公司已經(jīng)簽發(fā)正本提單,一般會要求Shipper交回正本提單的同時提供保函,再簽發(fā)電放提單;
SWB,即SEAWAYBILL,SWB不具物權憑證,所以不能轉讓,一旦做了SWB,貨權就不再屬于Shipper,所以這種放單方式是風險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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